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Jun 30, 2023 | 作者: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公示
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增强行政执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现对我局近期办理的两起非法印刷处罚案件进行公示: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4日
附件1: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 ||
案件编号:(湘邵新)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 | ||
案由: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 ||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处罚内容:1、没收出版物80本、印刷设备16台、电脑2 台;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 ||
自2023年5月至2023年5月 |
保管期限 |
1 0 年 |
本卷共16件27页 |
全宗号 |
目录号 |
案卷号 |
卷内文件目录
顺 序 号 |
文号 |
责任者 |
题 名 |
日 期 | 页 号 | 备 注 |
1 | (湘邵新)文综罚字 (2023)F-000013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20230522 |
1 | |
2 | (湘邵新)文综送字 (2023)F-000013-2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送达回证》 |
20230522 |
3 | |
3 | (湘邵新)文综检(勘) 字(2023)F-000013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 |
20230512 |
4 | |
4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查封(扣押)审 批表 |
20230512 |
5 | ||
5 | (湘邵新)文综封(扣) 物字(2023)F-000013 号-1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查封(扣押)物 品清单] |
20230512 |
7 | |
6 |
(湘邵新)文综封(扣) 字(2023)F-000013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查封(扣押)决 定书》 |
20230512 |
8 | |
7 | (湘邵新)文综封(扣) 物字〔2023〕F-000013 号-1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查封(扣押)物 品清单》 |
20230512 |
9 | |
8 |
(湘邵新)文综调通字 (2023)F-000013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调查询问 通知书》 |
20230512 |
10 | |
5 |
(湘邵新)文综案立字 (2023)F-000013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立案审批表》 |
20230513 |
11 | |
6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调查询问笔 录》 |
20230513 |
12 | ||
7 | 李海翔 | [身份证复印件] |
20230513 |
15 |
8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现场照片一] |
20230513 |
16 | ||
9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现场照片二] |
20230513 |
17 | ||
10 |
(湘邵新)文综终字 〔2023〕F-000013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案件调查终结 审批表》 |
20230514 |
18 | |
11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集体讨论笔 录》 |
20230514 |
20 | ||
12 | (湘邵新)文综罚告字 (2023)F-000013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
20230514 |
22 | |
13 | (湘邵新)文综送字 〔2023〕F-000013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送达回证》 |
20230514 |
24 | |
14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行政处罚 决定书审批表》 |
20230520 |
25 | ||
15 | 缴费码: 43052223300008389737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湖南省非税收 入一般缴款书》 复印件 |
20230522 |
26 | |
16 | (湘邵新)文综结字 (2023)F-000013号 |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
《结案报告》 |
20230522 |
27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邵新)文综罚字〔2023〕F-000013 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4325021995101730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海翔
住 所 ( 住 址 等 ) :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八 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发现房内有印 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 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 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2、制作(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 F-00013 号笔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印刷厂经营者在规定时 间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李海翔身份证(43250219951017301X) 复印件1 份、证实了当事
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3 号1页、查封 (扣押)决定书(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3 号及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 F-000013 号各1页;
3.对李海翔的《调查询问笔录》4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了当事人于2023
年02月26日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获取的证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印
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80本、印 刷设备16台、电脑2台;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邵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
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2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送达回证
(湘邵新)文综送字〔2023〕F-000013-2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邵新)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 | ||
受送达人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
送达地点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
|
| |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
|
| |
| |||
备 注 |
/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F-000013 号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证照(证件)名称及 编号(号码) | 43250219951017301X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李海翔 | 联系电话 |
15973372657 | |
住所(住址等) | 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 |||
现场负责人 | 李海翔 | 职 务 | 经营者 | |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
刘堃(18050521017) 李峰(18050521015) |
记录人 | 刘堃 (180505210 17) | |
检查(勘验) 时 间 | 2023年5月12日15时00分至2023年5月12日16时30分 | |||
检查(勘验)地 点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堃
(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发现房内有印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 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 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2、制作(湘邵新) 文综检(勘)字〔2023〕F-00013号笔录和(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3
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查封(扣押) 审批表
案件来源 | 执法检查 | |||
案 由 | 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 |||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等) | 李海翔 | |||
住所(住址等) | 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 |||
案情概要 |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 法大队执法人员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 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 查,发现房内有印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 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 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2、 制作(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F-00013号笔录和(湘邵新)文综 封(扣)物字〔2023〕F-000013号的物品清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 书》,要求该印刷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 受调查询问。 | |||
审批事项 |
查封(扣押)期限2436582922 查封(扣押)地点 | |||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 ||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
|
签名 |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 |
|
签名 |
|
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
编号:(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3 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海翔 联系电话:15973372657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编 号 | 物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备 注 |
1 | 书 | 本 | 80 | |
2 | 印刷设备 | 台 | 16 | |
3 | 排版电脑 | 台 | 2 |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查封(扣押)决定书
(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3 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海翔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你(单位)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行为,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 三 十 六 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有关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的印刷设备采取 查封(扣押)措施(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期限内,未
经本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查封(扣押)的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如不服本强制措施,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查封(扣押)地点: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储藏室
查封(扣押)期限: 2023 年 5月 12 日至 2023 年 5 月 19 日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
联系电话:07393667822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编号):(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3 号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5 月1) 日
本决定书已于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
编号:(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4-1 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海翔 联系电话:15973372657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编 号 |
物品名称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备 注 |
1 | 书 | 本 | 80 | |
2 | 印刷设备 | 台 | 16 | |
3 | 排版电脑 | 台 | 2 | |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页 第 | 页
调查询问通知书
(湘邵新)文综调通字〔2023〕F-000013 号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因涉嫌擅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3年 5月13日15时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
列材料:
■被询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前来,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其他: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刘鹏(18050521015)
联系电话:07393667822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12日
立案审批表
(湘邵新)文综案立字〔2023〕F-000013 号
案件来源 | 执法检查 | |||||
案 由 | 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 |||||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等) | 李海翔 | |||||
住所(住址等) | 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 |||||
案情概要 |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
队执法人员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条例 第八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发 现房内有印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 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 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2、制 作(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F-00013号笔录和(湘邵新)文综封
(扣)物字〔2023〕F-000013号的物品清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
书》,要求该印刷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接受调查询问。 | |||||
承办人员 意 见 |
|
月 ) 日 | ||||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
| |||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
|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
|
月 日 |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 0 2 3 年 5 月 1 3 日 1 5 时 30 分至16时25分
询问地点: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一次询问
被询问人:李海翔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95年10月17日
证件名称及号码:43250219951017301X 联系电话:17363824697
工作单位: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
住 址 : 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询问人(执法证号):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
记 录 人 : 刘堃
问:你好,我们是湖南省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堃(18050521017) 李峰(18050521015),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出示执法证),
你看清楚了吗?
答:我看清楚了。
问:关于李海翔涉嫌违反《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 行为,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身份与执法证 件不符,你有权拒绝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或者本案有利害关 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同时,你有如
实回答并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不需要回避。
问:请你介绍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李海翔,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43250219951017301X,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人签名
共 4 页 第 1 页
联系电话是17363824697,现住在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出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问:你的工作单位是?
答: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
问:你是多久开始印刷的?有哪些设备?印刷机多少钱一台?场地是谁提供的?
答:我是2023年2月26日开始搬进去印刷的,印刷机买的二手的16台,60000元左右,
场地是以我名义每月1000元租的。
问:你在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负责什么?主要工作职责?
答:我是负责人。
问:我们查的李海翔一共的销售金额是20000元,这个情况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是否证件齐全?
答:什么证件都没有。
问:你们一般都是从哪里接单印刷?怎么出售的?怎么收款?
答:我就只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接单,然后自己印刷出成品通过冷水江市中通快递寄给下单
的客户,钱由拼多多电商平台打入商家账号。
问:你们一般卖多少单价?印了多少本?有多少种类的?
答: 一般是8多元一本,印了多少我也不记得大概销售额在10000多元,基本都是小说和
漫画。
问:现在有出售了多少本书?
答:在网上去年和今年一共销售了250单,具体多少本不记得了。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人签名
共 4 页 第 2 页
问我们查了下销售金额是20000元左右是不是属实?为什么和你说的10000元不相符? 答:属实,因为20000元是去年6年开始的在冷水江市做的和新邵县这里从今天2月开始
做的总和。在新邵这边是今年2月开始的只做了10000元.
问: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 员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出示执 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发现房内有印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 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 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 2、制作(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F-00013 号笔录和(湘邵新)文综封(扣) 物字〔2023〕F-000013 号的物品清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印刷厂经 营者在规定时间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你对以上案情及证据有
什么异议吗?
答:没有异议。
问:你以上经营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印刷业务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对你的违规行为,是否愿意接受处罚?
答:愿意。
问:你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答:没有。
问:以上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人签名
问:以上笔录内容请你仔细阅读。如有记录错误,请你纠正;如需要补充,请你补充说明。
如是你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
答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人签名
姓 名 李 海 翔
性 别 男 民 族 汉
出 生 1995 年10月17日
住址 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
道毛易村8组033号
公民身份号码 43250219951017301X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 民 身 份 证
签发机关
有效期限
冷水江市公安局
2020.07.13-2030.07.13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湘邵新)文综终字〔2023〕F-000013号
案 由 | 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 |
当 事 人 | 名称(姓名)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证照(证件)名称及 编号(号码) | 43250219951017301X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李海翔 | |
住所(住址等) | 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 |
立案日期 | 2023年05月12日 | |
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发现房 内有印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 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2、制作(湘邵新) 文综检(勘)字〔2023〕F-00013号笔录和(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 F-000013号的物品清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印刷厂经营 者在规定时间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李海翔身份证(43250219951017301X)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 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3号1页、查 封(扣押)决定书(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3号及查封(扣 押)物品清单(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3号各1页; 3.对李海翔的《调查询问笔录》4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了当事人 |
于2023年02月26日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 获取的证据. | ||||||
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 依据《印刷管理规定》三十六条。 | |||||
承办人员 意 见 |
签名 |
| ||||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
|
| ||||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
|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
|
签名: |
|
|
集体讨论笔录
讨论时间:2023年5月14日11时00分至11时30分
讨论地点: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室
主持人、职务: 罗宇晟(大队长) 记录人:李峰
参加人员、职务:李红坤(执法局局长)隆唯兼(大队长助理)、黄日飞(法规
股股长)刘堃(执法中队长)、李峰(执法中队长)
● 案由: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案情介绍及初步意见: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发现房内 有印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 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 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2、制作(湘邵新)文综 检(勘)字〔2023〕F-00013 号笔录和(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 F-000013 号的物品清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印刷厂经营者
在规定时间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李海翔身份证(43250219951017301X) 复印件1 份、证实了当
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3 号 1页、查 封(扣押)决定书(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3 号及查封(扣
押)物品清单(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3 号各1页
3.对李海翔的《调查询问笔录》4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了当事人于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第 1 页 共 2 页
2023年02月26日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
获取的证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 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
《印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80本、
印刷设备16台、电脑2台;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印
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综上,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80 本、印刷设备16
台、电脑2台;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讨论记录:
罗宇晟:请各位对该案的处理发表意见。
隆唯兼: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黄日飞: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刘堃: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李峰: 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罗宇晟: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李红坤局长审核
李红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
见。
罗宇晟:本次集体讨论到此结束。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经集体讨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80本、印刷设备 16台、电脑2台;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湘邵新)文综罚告字〔20223〕F-000013 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43250219951017301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李海翔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
员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在出示执 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发现房内有印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 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 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 2、制作(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F-00013 号笔录和(湘邵新)文综封(扣) 物字〔2023〕F-000013号的物品清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印刷厂经 营者在规定时间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李海翔身份证(43250219951017301X) 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
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3 号1页、查封(扣押) 决定书(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3 号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湘邵
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3号各1页;
3.对李海翔的《调查询问笔录》4页、现场检查照片2 张、证实了当事人于2023 年
02月26日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获取的证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
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
《印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80本、
印刷设备16台、电脑2台;2.罚款:贰万仟元整(20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刘堃(18050521017) 联系电话:07393667822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回证
(湘邵新)文综送字〔2023〕F-000013 号-1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湘邵新)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3号 | ||
受送达人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送达方式 | 直接送达 | ||
送达地点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
|
| |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
|
| |
备 注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
案件来源 | 自发检查 | |||||
案 由 | 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 |||||
当事 人 | 名称(姓名)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 李海翔 | |||||
住所(住址等) | 湖南省冷水江市沙塘湾街道毛易村8组033号 | |||||
案情概要 |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执法人员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 八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发现房 内有印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 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 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2、制作(湘邵新)文 综检(勘)字〔2023〕F-00013号笔录和(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
F-000013号的物品清单;3、开具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印刷厂经营 者在规定时间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 |||||
审批事项 |
签名 |
| ||||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
|
签名 |
|
| ||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 |
|
签名: |
|
湖南省非科 ★ 款 书(电子)
缴款码:43052223300008389737
执收单位编码:11701 票据代码:43030123 校验码: 55fd9d
执收单位名称: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票据号码:0000838973 填制日期:2023-05-22
付 款 人 | 全 称 | 李海翔 | 收款 人 | 全 称 | 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 ||||||
账 号 | 账 号 | 84011650000000761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
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万元整 | (小写)20,000.00 | ||||||||||
项目编码 | 收入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收缴标准 | 金 额 | ||||||
05019901 |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 0 | 1 | 20,000.00 | |||||||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经办人(盖章) 谢习文 | 备注: |
结案报告
(湘邵新)文综结字〔2023〕F-000013 号
案 由 | 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 |||||
当 事 人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李海翔 | |||||
立案时间 | 2023年05月12日 | |||||
承办人员 | 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 | |||||
案情概要 | 2023年05月12日15时00至16时30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大队执法人员刘堃(18050521017)、李峰(18050521015)依据《印刷管理条 例》第八条规定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 查,发现房内有印刷设备,并有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 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 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现场进行拍照 2、制作(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F-00013号笔录和(湘邵新) 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3号的物品清单;3、开具了《调查道 问通知书》,要求该印刷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 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 |||||
处罚决定书文 号及送达情况 | (湘邵新)文综罚字〔2023〕F-000013号:1.没收成品书籍80 本、印刷设备16台、电脑3台;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湘邵新)文综送字(2023)F-000013-2号已直接送达。 | |||||
处罚执行情况 | 当事人已自觉履行罚款完毕,并将没收书籍销毁,设备交县财政处理 | |||||
承办人员 意 见 |
签名 |
| ||||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
|
签名 |
|
日 | ||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
签名: |
| ||||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
|
|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
|
签名 |
|
卷内备考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 卷 人 立卷时间 检 查 人检查时间 |
附件2: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案件编号:(湘邵新)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
案由: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处罚内容:1、没收出版物150本、印刷设备8台、电脑2
台;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自2023年5月至2023年5月
保管期限
10年
本卷共16件27页
全宗号
目录号
案卷号
卷内文件目录
顺 序 号
文号
责任者
题 名
日 期
页 号
备 注
1
(湘邵新)文综罚字 (2023)F-00001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
20230519
1
2
(湘邵新)文综送字 (2023)F-000012-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送达回证》
20230519
3
3
(湘邵新)文综检(勘) 字〔2023〕C-0001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现场检查 (勘验)笔录》
20230510
4
4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查封(扣押)审 批表》
20230510
5
5
(湘邵新)文综封(扣)
物字(2023)F-000012
号-1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查封(扣押)物 品清单]
20230510
7
6
(湘邵新)文综封(扣) 字(2023)F-00001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查封(扣押)决 定书》
20230510
8
7
(湘邵新)文综封(扣)
物字〔2023〕F-000012
号-1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查封(扣押)物 品清单》
20230510
9
8
(湘邵新)文综调通字 (2023)F-00001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调查询问
通知书》
20230510
10
5
(湘邵新)文综案立字 (2023)F-00001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立案审批表》
20230510
11
6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调查询问笔 录》
20230514
12
7
肖维
[身份证复印件]
20230514
15
8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现场照片一
20230510
16
9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现场照片二
20230510
17
10
(湘邵新)文综终字 (2023)F-00001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案件调查终结 审批表》
20230514
18
11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集体讨论笔 录》
20230514
20
12
(湘邵新)文综罚告字 〔2023〕F-00001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20230514
22
13
(湘邵新)文综送字 (2023)F-00001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送达回证》
20230514
24
14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行政处罚
决定书审批表》
20230519
25
15
缴费码,
43052223300008389307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湖南省非税收 入一般缴款书》 复印件
20230519
26
16
(湘邵新)文综结字 (2023)F-000012号
新邵县文化市
场综合行政执
法局
《结案报告》
20230519
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邵新)文综罚字〔2023〕F-000012 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4325021987091723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维
住 所 ( 住 址 等 ) :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3年5月9日21时35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鹏
(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
安置房印刷厂检查时,发现房内有8台印刷设备,并有少量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 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文号为(湘 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12 号现场检查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3、 开具文号为(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0号 查 封 ( 扣 押 ) 决 定 书及编号为12号的扣押物品清单;4、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于2023年5月 10日0时05分结束。2023年5月14日14时30分,当事人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 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肖维身份证(432502198709172319)复印件1 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
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2 号1页、查 封(扣押)决定书(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2 号及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2 号各1页;
3.对肖维的《调查询问笔录》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了当事人于2023
年02月09日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获取的证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性、
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印
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150本、 印刷设备8台、电脑2台;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新邵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 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送达回证
(湘邵新)文综送字〔2023〕F-000012-2 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邵新)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
受送达人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 注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12号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证照(证件)名称 及编号(号码)
432502198709172319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肖维
联系电话
19534145182
住所(住址等)
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现场负责人
肖维
职 务
经营者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刘鹏(18050521025), 周君豪(18050521013)
记录人
周君豪
检查(勘验) 时 间
2023年5月9日21时35分至2023年5月10日0时05分
检查(勘验) 地 点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现 场 检 查 ( 勘 验 ) 情 况 :
2 0 2 3 年 5 月 9 日 2 1 时 3 5 分 , 新 邵 县 文 化 市 场 综 合 执 法 大 队 执
法人员刘鹏(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
证 件 后 对 新 邵 县 坪 上 镇 东 岭 村 安 置 房 印 刷 厂 检 查 时 , 发 现 房 内
有 8 台 印 刷 设 备 , 2 台 电 脑 , 并 有 少 量 印 刷 成 品 , 当 事 人 不 能 提
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 《 印刷管理
条例 》 第八条的规定 ,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
并 依 法 做 出 如 下 处 理 : 1 、 制 作 文 号 为 ( 湘 邵 新 ) 文 综 检 ( 勘 )
字 〔 2 0 2 3 〕 C - 0 0 0 1 2 号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2 、 对 现 场 进 行 拍 照 ; 3 、
开 具 文 号 为 ( 湘 邵 新 ) 文 综 封 ( 扣 ) 字 ( 2 0 2 3 ) F - 0 0 0 0 1 2 号 查 封 ( 扣 押 ) 决 定 书 及 编 号 为 1 2 号 的 扣 押 物 品 清 单 ; 4 、 开 具 调 查 询 问 通 知 书 ; 检 查 于 2 0 2 3 年 5 月 1 0 日 0 时 0 5 分 结 束 。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共 页
查封(扣押) 审批表
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
案 由
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等)
肖维
住所(住址等)
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案情概要
2023年5月9日21时35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
鹏(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 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时,发现房内有8台印刷设备,2台电脑,并有少量印 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 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
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文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12号
现场检查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3、开具文号为(湘邵新)文综封(扣)
字(2023)F-00001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编号为12号的扣押物品清
单;4、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于2023年5月10日0时05分结束。
审批事项
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对涉嫌擅自发行的出版物进行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期限
签名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名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
编号:(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2 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维 联系电话:19534145182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书
本
150
2
印刷设备
台
8
3
排版电脑
台
2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年 月 日
共 页 第 页
查封(扣押)决定书
(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2 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维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你(单位)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行为,依据《印刷管理条例》第 三 十 六 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有关涉嫌擅自从事印刷的印刷设备采取 查封(扣押)措施(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扣押)期限内,未 经本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查封(扣押)的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如不服本强制措施,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查封(扣押)地点: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储藏室
查封(扣押)期限: 2023 年 5 月 10 日至2023 年 6 月 10 E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刘鹏(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
联系电话: 07393667822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编号):(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2 号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决定书已于 分收到。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联系电话
查封(扣押) 物品清单
编号:(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2-1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维 联系电话:19534145182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编 号
物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 量
备 注
1
书
本
150
2
印刷设备
台
8
3
排版电脑
台
2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23年5月1°日
共 页 第 页
调查询问通知书
(湘邵新)文综调通字〔2023〕F-000012 号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因涉嫌擅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请你(单位)于2023年 5月14日14时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并携带下
列材料:
■被询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前来,须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其他: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联系人:刘鹏(18050521015)
联系电话:07393667822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2 0 2 3 年 5 月 1 0 日
本通知书已于
分收到。
签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联系电话:
立案审批表
(湘邵新)文综案立字〔2023〕F-000012 号
案件来源
执法检查
案 由
涉嫌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等)
肖维
住所(住址等)
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案情概要
2 0 2 3 年 5 月 9 日 2 1 时 3 5 分 , 新 邵 县 文 化 市 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鹏(18050521025),周 君豪(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 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时,发现房内有8台 印刷设备,2台电脑,并有少量印刷成品,当事人 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其行为涉
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 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 处理:1、制作文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 C-00012号现场检查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3、
开 具 文 号 为 ( 湘 邵 新 ) 文 综 封 ( 扣 ) 字 〔 2 0 2 3 〕
F - 0 0 0 0 1 2 号 查 封 ( 扣 押 ) 决 定 书 及 编 号 为 1 2 号 的扣押物品清单;4、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
于 2 0 2 3 年 5 月 1 0 日 0 时 0 5 分 结 束 。
承办人员 意 见
签名 牛 月 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签名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23年5月14日14时30分至17时30 分
询问地点: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第一次询问
被询问人:肖维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7年9月17日
证件名称及号码:432502198709172319 联系电话:19534145182
工作单位: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住 址 :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肖维)印刷厂
询问人(执法证号):刘鹏(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
记 录 人 : 周君豪
问:你好,我们是湖南省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鹏(18050521025)、
周君豪(18050521013)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出示执法证),
你看清楚了吗?
答:我看清楚了。
问:现就肖维嫌违反《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
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身份与执法证件不
符,你有权拒绝接受调查询问;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或者本案有利害关系, 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同时,你有如实回 答并协助调查的义务。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不需要回避。
问:现就基本案情进行介绍如下:2023年5月9日21时35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 大队执法人员刘鹏(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 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时,发现房内有8台印刷设备,2台电脑,并有少量印刷成品,当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共 3 页
询问人签名
第 1 页
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 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文号为(湘邵 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12号现场检查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3、开具文号为
(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 F-00001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编号为12号的 扣押物品清单;4、开具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于2023年5月10日0时05分结束。你对现 场检查情况有异议吗?
答:以上检查情况属实,没有异议。
问:请你介绍下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肖维,男,1987年09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是432502198709172319,
联系电话是19534145182,现住在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出示身份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问:你的工作单位是?
答: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问:你是多久开始印刷的?有哪些设备?印刷机多少钱一台?场地是谁提供的?
答:我是2023年3月25日开始搬进去印刷的,印刷机买的二手的8台,电脑2台,30000
元左右,全部是二手的,场地是以我名义每月500元租的。
问:你在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负责什么?主要工作职责?
答:我是负责人。
问: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是否证件齐全?
答:什么证件都没有。
问:你们一般都是从哪里接单印刷?怎么出售的?怎么收款?
答:我就只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接单(登录账号:656134775),然后自己印刷出成品通过冷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人签名
水江市中通快递寄给下单的客户,钱由拼多多电商平台打入商家账号。
问:你们一般卖多少单价?印了多少本?有多少种类的?
答: 一般是8至9元一本,印了多少我也不记得大概销售额在180左右元,基本都是小说
和漫画。
问:我们查的肖维的拼多多账号:656134775 销售情况从2022年3月25日至今,支付
订单数11单,支付金额176元这个情况是否属实?(出示手机截图)
答:属实:
问:你在拼多多上只有几个店?
答:只有一个店。(邰谧教材专营店店铺编号:656134775)
问:你以上经营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从事印刷业务的行为涉嫌违
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对你的违规行为,是否愿意接受处罚?
答:愿意。
问:你还有没有需要补充的?
答:没有。
问:以上你所说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以上笔录内容请你仔细阅读。如有记录错误,请你纠正;如需要补充,请你补充说明。
如是你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
答 :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询问人签名:
共 3 页 第 3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居民身份证
签发机关冷水江市公安高
有效期服2012,05.31-2022.05.31
0
*
N
作
家后台
团高就
需用功融
发方辆两器
S
搜增级笔
建地入能
费贵做指
于单音
1量
统时数觉班
支们金验
176
3m
变付订加数
11章
3
市配改岗
119
查4时
市付研原位
8
基的博在 题
2 0=
书&致材方监洁
&销中品体金星吸
★★★★童4.0=
1垂
查省注有的程
时性
力认旺
订中臣调
燃 具
包照中心
打单工期
长备额院增理
变责中心
他断况
电予面触
证第开器
上门实塔
情配访喜政
64
商品润说架
97
地单韩化著
40.00%81
如 需
温锂
路
奋解四赔
正常
数和,m
正常
正常
属曲管理 #Tm-6
简家基运
理使包端册
日联单管语
工单解理
小
极市增的
母亲节大促报图 他然1总拼单母深下人出理高实培,画是
【理莲618】大促主会场据名
母素节 √黄方大提乐 √平植发弊补贴
市
=
母象节
进入大经
【蘸低门临】跨店满200减30
在量价平均理器明务 √步厘高属会语
热题晶微理 执的活助 世钢距41
效布协离群 意民所要
综
D 营出miw
亚 授
广告地广
商县体址
评形管君
内管理
性广平台
显章时
T
机 毫
平台官方活动-长期·全类目可梦与
中金大定的能门应带m新体业-45母金出用纸
6 1 6 大 促 — — 全 类 目 搜 索 推 荐 专 区 报 名
其为大是立相报器。康电现保方他治实报。年应空群赔
业抑世客
报≥解止4开
拼而序部家人口的#
去投放
用本学实家中们
開作作 拼备资牌蒸测场三方格备色题用 带短地广一拼方是热广甲也 帮零系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湘邵新)文综终字〔2023〕F-000012号
案 由
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证照(证件)名称及 编号(号码
432502198709172319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肖维
住所(住址等)
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立案日期
2023年05月10日
违法事实
和证据
2023年5月9日21时35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
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鹏(18050521025),周君豪
(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 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时,发现房内有8台印刷设
备,2台电脑,并有少量印刷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 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
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
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文号 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12号现
场检查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3、开具文号为(湘
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2号查封(扣
押)决定书及编号为12号的扣押物品清单;4、开 具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于2023年5月10日0时
05分结束。当事人于2023年5月14日14时30分
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肖维身份证(432502198709172319)复印件1份、证
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2号
承办人员
意 见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签名:
集体讨论笔录
讨论时间:2023年5月14日14时30分至15时30分
讨论地点: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会议室
主持人、职务:罗宇晟(大队长) 记录人:周君豪
参加人员、职务:李宏坤(执法局局长)、隆唯兼(大队长助理)、黄日飞(法规
股股长)、刘鹏(执法中队长)、周君豪(执法队员)
案由: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案情介绍及初步意见:
2023年5月9日21时35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鹏 (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 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时,发现房内有8台印刷设备,2台电脑,并有少量印刷成 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 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 下处理:1、制作文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12 号现场检查 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3、开具文号为(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2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编号为12号的扣押物品清单;4、开具调查询问通 知书;检查于2023年5月10日0时05分结束。当事人于2023年5月14日14
时30分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肖维身份证(432502198709172319)复印件1 份、证实了当事
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2 号1页、查 封(扣押)决定书(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2 号及查封(扣
押)物品清单(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2 号各1页;
3.对肖维的《调查询问笔录》3页、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实了当事人于2023
年02月09 日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获取的证
据。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 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
《印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80本、 印刷设备8台、电脑2台;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观
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印
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综上,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80本、印刷设备8台、 电脑2台;2.罚款:壹万叁仟元整(10000元)。
讨论记录:
罗宇晟:请各位对该案的处理发表意见。
隆唯兼: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黄日飞: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刘鹏: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周君豪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罗宇晟: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李红坤局长审核
李红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
见。
罗宇晟:本次集体讨论到此结束。
集体讨论结论性意见:
经集体讨论,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80本、印刷设备 8台、电脑2台;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参加讨论人员签名: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湘邵新)文综罚告字〔20223〕F-000012 号
当事人: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身份证:4325021987091723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肖维
住所(住址等):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一案,经调查:
2023年5月9日21时35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鹏 (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 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时,发现房内有8台印刷设备,2台电脑,并有少量印刷成 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管 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 下处理:1、制作文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12 号现场检查 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3、开具文号为(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2 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编号为12号的扣押物品清单;4、开具调查询问通 知书;检查于2023年5月10日0时05分结束。当事人于2023年5月14日14
时30分到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肖维身份证(432502198709172319)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
人的主体资格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文书编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012 号1页、查 封(扣押)决定书(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F-000012 号及查封(扣
押)物品清单(湘邵新)文综封(扣)物字〔2023〕F-000012 号各1页;
3.对肖维的《调查询问笔录》3 页、现场检查照片2 张、证实了当事人于
2023年02月09 日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获
取的证据。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客
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处罚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依据
《印刷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处罚内容)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成品书籍150本、 印刷设备8台、电脑2台;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
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五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听证条件,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 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
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地址: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联系人:刘鹏(18050521025) 联系电话:07393667822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送达回证
(湘邵新)文综送字〔2023〕F-000012号-1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湘邵新)文综罚告字〔2023〕F-000012号
受送达人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备 注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
案件来源
自发检查
案 由
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当 事 人
名称(姓名)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等)
肖维
住所(住址等)
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山镇东风村5组003号
案情概要
2023年5月9日21时35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鹏
(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镇东岭 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时,发现房内有8台印刷设备,2台电脑,并有少量印刷 成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印刷 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 出如下处理:1、制作文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字〔2023〕C-00012号现
场检查笔录2、对现场进行拍照;3、开具文号为(湘邵新)文综封(扣)字〔2023〕
F-00001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编号为12号的扣押物品清单;4、开具
调查询问通知书;检查于2023年5月10日0时05分结束。。
审批事项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责人意见
签名:
2023/5/1909:08
湖南非税收缴管理系统
湖南省非和 款书(电子)
缴款码:43052223300008389307
执收单位编码:11701 票据代码: 43030123 校验码: 030b2b
执收单位名称: 新邵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票据号码:0000838930 填制日期:2023-05-19
付 款 人
全 称
肖维
收 款 人
全 称
新邵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账 号
8401165000000076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湖南新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万元整
(小写)10,000.00
项目编码
收入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收缴标准
金 额
05019901
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0
1
10,000.00
执 收 单 位 ( 善 厂
新邵县x化市场综台行政执法大队
经 办 人 ( 盖 章 )
谢习文
备注:
↑,
222.244.103.73:29500/portal/index.html
1/1
结案报告
(湘邵新)文综结字〔2023〕F-000012 号
案 由
擅自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
当事人
新邵县坪上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肖维)
立案时间
2023年05月10日
承办人员
刘鹏(18050521025)、周君豪(18050521013)
案情概要
2023年5月9日21时35分,新邵县文化市场综 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刘鹏(18050521025),周君豪
(1805052101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新邵县坪上 镇东岭村安置房印刷厂检查时,发现房内有8台
印刷设备,2台电脑,并有少量印刷成品,当事人 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 其行为涉 嫌违反了《印刷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执法 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 如下处理:1、制作文号为(湘邵新)文综检(勘)
字(2023)C-00012号现场检查笔录2、对现场进
行拍照;3、开具文号为(湘邵新)文综封(扣) 字(2023)F - 00001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 编号为12号的扣押物品清单;4、开具调查询问
通知书;检查于2023年5月10日0时05分结束。
处罚决定书文
号及送达情况
(湘邵新)文综罚字〔2023〕F-000012号:1.没收成品书籍150 本、印刷设备8台、电脑2台;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湘邵新)文综送字(2023)F-000012-2号已直接送达。
处罚执行情况
当事人已自觉履行罚款完毕,并将没收书籍销毁,设备交县财政处理
承办人员 意 见
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签名:
承办机构 负责人意见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签名:
卷 内 备 考 表
本卷情况说明
立 卷 人
立卷时间
检 查 人
检查时间